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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新《公司法》,老板们必须了解的知识——如何认定法人人格否认?(下)

发表时间:2024-01-28 09:15:04 浏览:480

第二种情况,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包括:

  (1)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

  (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

  (3)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5)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种情况,资本显著不足,指的是,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标准有很大的模糊性,特别是要与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正常经营方式相区分,因此在适用时要十分谨慎,应当与其他因素结合起来综合判断。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原则上保护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法人地位,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只是例外情形

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案件中,仅仅由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股东来承担连带责任,其他股东不被涉及,其他股东只用承担有限责任。比如,一个公司有三个股东,大股东A经常支配公司,造成公司的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失,其他两个小股东BC,因为股份太少,无法大股东A的行为无可奈何。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要求大股东A承担连带责任,不能要求BC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仅仅在一次案件中,不能适用该制度后对公司独立法人地位一概否认。2021年,因为公司的大股东A经常支配公司,导致公司债权人B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因此B要求A承担连带责任,之后A痛改前非,再也没有支配公司的行为。在2023年,公司的新债权人C,是否可以要求A对新债权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不可以的,因为公司有独立法人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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