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继续来介绍关于新《公司法》重点的修订内容,设立中的公司如何划分责任。
现行《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设立中的公司如何划分责任的问题,那么在日常生活中,因为公司直到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才算成立,公司成立之后才能以独立主体的身份对外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与公司有关的民事权利义务应该怎么处理呢?
对此,新《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
设立时的股东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或者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
新《公司法》第四十四条将现行的《公司法解释三》第二条到第五条,以及《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进行整合与归纳,解决设立中的公司如何划分责任的问题。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一个现实生活中的例子入手。
小王想在上海创办一家厨艺培训学校,由于他本人在外地,无法在上海办理业务,于是他聘请一位他的好友小张,以5万元的费用帮助他办理前期各种事务,小王以创设中的公司的名义,在上海市内租了一块场地作为学校的场所,租金100万元,另外还花费20万元找装修公司帮忙进行装修,小张在这个过程中,觉得小王公司的前景不错,因此提出以5万元的劳务费作为出资,小张与小王同时成为了发起人,但好景不长,小王和小张的这家公司迟迟无法成功办理营业执照,因此公司最后未成立。这个时候,房屋房东和装修公司均向小王与小张催债,小王一直推脱自己在外地,不履行债务,那么只能由小张对这120万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在公司的设立阶段,如果公司未成立的情况下,各个发起人之间是合伙关系,这种情况下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责任,无疑会极大增大创业的风险,所以说,如果想要创办一家企业,一定要充分了解您的生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