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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新《公司法》,老板们必须了解的知识——公司决议(二)

发表时间:2024-01-17 10:08:05 浏览:537

结合上述《公司法》《公司法解释(四)》以及《民法典》的相关条文,确定了会议的召集程序与表决方式,在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规定,或者决议的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股东可以从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撤销。但是还存在一个漏洞,比如某公司召开股东会来表决某项决议,为了避免股东甲投反对票,因此该公司未通知股东甲参加本次股东会,后股东甲知道此事后,已经过了60日,那么他还能向法院请求撤销吗?

对此,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我们可以发现,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吸收了现存《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和《公司法解释(四)》第四条的内容并且进行相应的改动。

第一,《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填补法律漏洞,规定“没有被通知参加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情形下”该股东想要撤销决议,行使撤销权的期限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作出之日起”进行计算;并且这种情况下的撤销权可行使的最长期限为一年,比如上述例子中的股东甲,在决议作出之日起的一年之后才发现该决议,那么股东甲不能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相较于现行《公司法》的内容,额外吸收了《公司法解释()》第四条,确定了非实质性程序瑕疵不影响决议效力,股东不能以非实质性程序瑕疵为理由请求法院撤销。

第三,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删除了现存《公司法》中,如果股东提起决议撤销诉讼请求,需要提供担保的规定。现行《公司法》要求股东为撤销之诉提供担保,是为了具有防止小股东进行恶意诉讼,比如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通过后,某个小股东发现该决议存在程序上的细微瑕疵便提起诉讼,阻碍该决议的后续执行。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现行《公司法》要求股东提供担保。而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已经规定了非实质性程序瑕疵不影响决议效力”的内容,并且出于降低股东维权的成本的考虑,减少诉讼障碍,将股东为撤销之诉提供担保的要求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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