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股东有可能通过家属借款的方式,将企业的资金转入到个人账户,从而实现变相分红。
如果不对此类行为进行约束,股东就有可能规避“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比如,企业已经实现了盈利,但是还没有正式进行分红。
股东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不想要缴纳分红税,于是让家属以借款的名义拿走资金,并且长期不归还,这样本质上与分红类似。
另外,如果股东家属可以无条件向公司借款,就有可能会导致公司的资产被不合理地侵占。
这样不但会伤害到其它股东的利益,也可能会导致公司资金不足,影响到公司正常的经营和发展。
所以股东家属在向公司借款时,收取个人所得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这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