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期文末提出一个问题,张先生是强盛公司的股东且担任法定代表人,股权占比40%。
最近他孩子要买房,张先生自己手头资金不够,因此张先生需要向其他人借钱。
某个朋友答应借钱给张先生,但要求张先生提供担保,于是张先生想让强盛公司作为他的担保人,为他和朋友之间的借贷合同提供担保。
但是张先生预计强盛公司的其他几位股东大概率不会同意强盛公司给自己提供担保。
因此,张先生作为强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私自拿取公司公章在担保协议上盖章签字。
这种行为有效吗?会对张先生以及强盛公司产生什么影响?
结合前两期文章我们知道,张先生作为公司的股东,强盛公司给他提供担保的行为属于关联担保。
根据《公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该担保需要强盛公司的股东会决议通过才能进行。
但是张先生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自身权限,代表公司与其他人签订担保合同,张先生的行为属于“越权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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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担保”的行为怎么确定呢?
《公司法》没有给出答案,但是《民法典》作为一切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对此作出规定。
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越权担保”的效力问题要结合担保合同的另一方(即给张先生提供担保的主体,下面简称为“相对人”)是否“善意”的情况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