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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律小白,创业如何选择组织形式,公司?合伙?还是其他……

发表时间:2024-03-25 09:39:25 浏览:860

众人拾柴火焰高,在现代社会,单打独斗单枪匹马难以做出一番事业。要想有所成就,就要团结大家,依靠集体的力量。

 

集体里人一多,就要考虑到效率问题了。为了提高效率,进行有效的上下级之间的管理,那么就需要形成“组织”。

 

组织应该怎么设立?我国很多法律都对“组织”进行规定,比如《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促进个体工商户条例》等等。

 

从法律的基础上,衍生出各式各样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

 

万丈高楼平地起,创业的路千万条,在创业路上的起点,作为一个法律小白,我不懂法律,这么多组织类型,我也不知道他们之间的优劣之处,我该选择哪种好呢?

 

哎,先别着急,虽然各类组织形式五花八门,但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大家族,小马给你仔细介绍下。

 

一、法

 

第一个大家族是“法人”。这里我先给大家做个区分,在法律意义上的法人是指由法律拟制而成的“人”,而不是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所称的“法定代表人”的那个法人。

 

比如我们经常在生活中遇到“张总、王总是他们公司的法人”,这种情况下,法人指的是指张总、王总是他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那么法律意义上的“法人”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在介绍法人之前,我先来介绍个概念“自然人”。啊?自然人又是啥?小马你是不是故意说一些大家不懂的词语,显得你很高大上?

 

哎,不是这样的,我们都知道,想要准确无误地表达出某个事实,那么是不是要对词语的含义进行规范?

 

我们经常说:“汉语博大精深,一句话、一个词能表达出好几种意思”,虽然在日常生活中,可以体会到汉语的魅力。

 

但是在法律世界,这样肯定是不行的,不然就成“你说城门楼子,他说火车头子”,听起来好像大差不差的,但是实际上根本不是一回事嘛。

 

所以呀,对一些特定事物要进行专有名词化是很必要的,扯远了,言归正传。所谓的自然人,顾名思义,指的就是自然状态下的人,就是生活在现实生活中的我们每个人,有血有肉、能吃能睡。

 

与之相对应的,就是法律状态下才有的,也就是由法律拟制而成的“法人”了。

 

那么法律为什么要拟制一个人出来?大费周章设置个“法人”,这不是平白增加大家理解法律的难度嘛?

 

哎,“法人”还真有其独特的作用,由法律拟制而成的人,在法律上就发挥独立的人格。就像一个普通人一样,有名字,有签名,法人也有独立人格的,比如公司有独立的名称,独立的印章。

 

那么有独立的人格有什么用?

 

比如你和公司做生意,这家公司是个大公司,股东都有25人,遍布全国各地。那你想,如果公司没有独立的人格,你要和公司签合同,你得跑遍全国各地,让公司所有的股东(为啥是股东?因为公司的股东是公司的最高权力人)在合同上面签字,这样才算完整,你想想这个效率得有多低?

 

但是公司有独立人格的话,那就和普通人一样啦,写个名字签个字(公司就是写个名字盖个章),那么合同就签好啦,也不用每个股东挨个签字。

 

独立的人格还会衍生出另外一个东西,独立的财产权。

 

我们都知道,小孩子成年的标志除了年满18周岁之外,还有个重要的标志,就是能自己赚钱养活自己,有句话说得好:“只有经济独立了,你才可以保证人格上的独立,挺起腰杆,受到别人的尊重。”

 

那么法人也是一样的,法律光给个独立人格也没起什么作用嘛,法人要买个东西,如果还得由股东将钱支付给商家,那法人财产上也没法独立。

 

另外法人赚了钱,自己不能收,全都让股东收走了,那么法人像不像过年被爸妈收走压岁钱的小孩一样,经济上没有独立。

 

所以说,法人不仅有独立人格,还有独立财产权。但是我们还知道,权责一致性,有多大的权利,那么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

 

法人既然有了独立的财产权,那么也要承担独立的责任。自己能担事扛事,能承担起责任了,那么也就是真正独立了。

 

哎,现在明白法人的概念有多么重要了吧?有了法律拟制而来的法人,独立人格,独立财产权、独立责任三个问题也就呼之欲出了。

 

但是,法人是看不见摸不着,不能参与生活,不能唱跳rap打篮球,如果遇到问题,那咋办?所以要有人能代表他参与我们的日常生活,这个能代表他的人,就是法定代表人。

 

二、非法人组织

 

刚刚都是第一个大家族,现在我接着介绍第二个大家族“非法人组织”,这个就好理解啦,“非法人组织”顾名思义,不是法人的组织。

 

这个家族的成员有啥特点,刚刚说到了,法人的特点就是独立人格。我们都知道,独立要么是完全独立,要么是不独立。

 

生活中有些人很特殊,他们只能算半独立,单靠自己不能独立生活,比如身体有障碍,或者思想上比较不成熟,这些人可能日常小事还能自己做做,遇到大点的事情就不能自己做主。

 

非法人组织就很像这种半独立的状态,他的特点就是没有完全的独立人格,进而没有完全独立的财产权,因此不能完全独立承担责任。

 

三、个体工商户?

 

介绍完组织形式中的两个大家族,还有个“小可怜”,他就是“个体工商户”。

 

我们日常生活中把他习惯叫作个体户,他既不属于法人,也不属于非法人组织,他很特殊,因为他的法律性质和作为自然人的我们很像,他几乎没有独立人格。

 

这个很好理解吧,大家一般情况下只有一个人格,除非现实生活中一些病人患有人格分裂症,才有多个人格。

 

个体户这个小可怜,在组织形式里面找不到自己的归属,因此只能纳入自然人的范围啦。

 

所以个体户在财产、责任承担方面,几乎不具备任何独立性,一般情况下,个体户和自然人的财产混同,并且自然人要对个体户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其特殊性,所以在所有的组织形式里面,个体户经营规模最小,税务承担也和自然人最相似。

 

本文中举的例子都是从日常生活的角度出发,目的是为了方便大家对法律规定各种组织类型的特点进行理解。希望各位观众切勿刻板认识,认为个体工商户是小可怜。其实呀,在现实生活中,个体户往往更加贴近日常,与我们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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