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都见过这样的情景,公司设立时总是要让创业者填写一些表格,其中有“法定代表人”一栏,我们简称为“法人”。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有时候会把“法人”理解成董事长,这样理解正确吗?如果不正确,“法人”与董事长有什么区别呢?
首先先明确一个说法,在日常生活中,将法定代表人简称为法人,无可厚非。但是在法律上,将法定代表人简称为法人是错误的。在法律上,法人是指特定的社会组织,如作为企业法人的公司等,法人是拟制的人,它必须通过一个确定存在的自然人来表示它的意志,法定代表人由此产生,法定代表人就是能够代表法人的那个人,因此又称为法人代表。因此,法人是指组织,而非某个自然人,而法定代表人就是能够代表法人的那个自然人,二者不可混为一谈。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新《公司法》的规定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因此,虽然绝大多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董事长,但是,董事长不一定就是法定代表人,这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而不设立董事会的公司,自然也就没有董事长,只有执行董事,在这些公司中,法定代表人一般就是执行董事。
至于法定代表人与董事长的区别,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顾名思义,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的人,是公司对外活动中的代表,如代表公司向政府主管部门报送文件、与业务伙伴签订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等:而董事长是董事会的负责人,是公司组织机构的组成部分,其职责是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主持股东会会议,以及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如果一个公司设有董事长但不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职责主要可参照公司法的明确规定,而董事长的职责可能主要依据公司章程的约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