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种情况,假设大股东王总当初并没有召开股东会也没有自己做一份股东会决议,他现在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就是与小股东张总充分协商,取得其谅解,在此基础上,通知召开股东会,通过投资设立子公司的决议。如果无法取得张总的谅解,则只能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集、召开股东会,并强行通过投资设立子公司的决议。
但是,甲公司的双方股东一直争执不下,小股东张总坚持要追究大股东王总的法律责任。大股东王总无奈之下,和子公司丙公司的合作方乙公司商量,把甲公司在子公司丙公司的股份转让给乙公司,并且已经在工商部门做了变更登记。大股东王总原以为事情解决了,但是小股东张总认为大股东王总开、关子公司都不与他商量。
公司对外投资一般应当属于公司股东会的法定职权,同样,公司变更或者撤销投资计划也应当是股东会的法定职权。显然大股东王总还是太轻率,小股东张总关心的可能并不是是否设立子公司,而是是否询问过小股东的意见,是否依法办事。大股东王总未经股东会决议转让子公司的股权再次违反了法律规定。看来,甲公司的股东之间的沟通出现了严重问题,如不能解决,将对公司的发展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因此无论如何,有限公司是一种资合兼人合的组织,股东之间应当加强沟通。特别是大股东在公司运营中处于优势地位,更应当尊重小股东,不能滥用其权利损害小股东的权益。
另外,甲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子公司的股权,而工商部门一般仅审核该股权转让所需要的文件,包括: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等,并不要求提交股东的股东会决议。工商部门只有形式审查的义务,而没有义务审核股权转让双方是否依法作出了股东会决议。因此,只要工商部门依照规定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就没有过错,无过错则无须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