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篇文章中,我们提到股东对公司具有财产性质的权利,主要包括三个重要权利“新”、“剩”、“利”。
分别为新股优先认购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公司股东除了对公司具有财产性质的权利之外,还具备管理性质的权利,这里面同样也包括三个比较重要的权利。
首先,公司的股东可以召集召开公司的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它由公司的全体股东组成,是股东行使其权利的重要机制,股东会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和事务可以进行审议,并由股东对其进行表决。
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都在公司治理结构中非常重要。
旧《公司法》中将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称为股东会,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称为股东大会。
新《公司法》对二者进行统一,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统称为股东会。
公司股东除了可以召集召开股东会之外,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还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公司的股东可以将自己关注的公司管理事项等内容提交到股东会进行讨论,这样公司股东可以积极参与公司管理。
例如,某个公司的股东认为该公司在环保方面的资金投入不够,这样可能会对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产生负面的影响。
那么该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上提案,要求公司制定投入计划,并在股东会上和大家进行讨论。